海船声号器具的声压级测量标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编制的GB/T12303一90《海船声号器具的声压级测量》标准,已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1991年1月1日实施。
船用汽笛、船用电笛等船用号笛的可听距离极易变化, 而且主要取决于夭气情况, 所定的数值可作为典型性的要求, 但在强风或在收听点周围有高噪声级的情况下, 距离可大大减小。
方向性船用汽笛、船用电笛等船用号笛的声压级, 在轴线士45度内的任何水平方向上,比轴线上的规定声压级至多只应低4dB , 在任何其他水平方向上的声压级, 比轴线上的规定声压级至多只应低10dB , 以便任何方向上的可听距离至少是轴线前方上可听距离的一半。声压级应在决定可听距离的那个1/3倍频带中测量。
远洋及沿海船舶在国际、国内运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船舶在海上的航行安全, 避免碰撞机会以及深障船舶和人身安全, 特对船用汽笛、船用电笛等船用号笛、船用号钟、船用号锣提出了要求。本标准的制定使国际、国内对此有了一个统一可遵循的依据, 并由此提高船舶在海上的航行质量, 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与赔偿,这必将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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