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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海船声号器具的声压级测量标准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18-09-07        浏览次数:8148        返回列表
  海船声号器具的声压级测量标准主要内容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编制的GB/T12303一90《海船声号器具的声压级测量》标准,已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1991年1月1日实施。下边就聊聊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海船声号器具(包括船用汽笛、船用电笛等)的测量方法、基频范围和声压级的要求。
 
  1、本标准引用了GB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324《声和振动分析用的1/1和1/3倍频程滤波器》、JJG18《声级计检定》、JJG136《声级标准器检定规程》。这些均是对仪器的标定、检测及使用的要求, 以便准确地测量声号器具。
 
  2、声级计读数时, 动态特性一般用快档或按声级计的规定要求进行, 读取可信数据。
 
  3、船舶声号器具(船用电笛、船用汽笛等)配备的规格和数量依据船舶长短而定, 主要参照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船检局的有关规范规定, 规定数量为应保证的最低要求, 在有些船舶声号器具配备数量超过规定要求时, 只要应该保证的声响信号器具符合标准要求即可。
 
  4、测量时首先应保证船用电笛或船用汽笛等船用号笛、船用号钟、船用号锣的构造性能及其在船上的安装, 符合船旗国的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
 
  《1971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要求:
 
  a、船用电笛或船用汽笛等船用号笛的基频应在70-700Hz的范围内,见表1.
船用电笛或船用汽笛等船用号笛的基频应在70-700Hz的范围内
  b、船舶上安装的船用电笛或船用汽笛等船用号笛,在其最大声强方向上,距离1米处,在频率为180-700Hz(+—1%)范围内的至少一个1/3倍频带中,应具有不小于表2所规定相应数据的声压级。
船舶上安装的船用电笛或船用汽笛等船用号笛,在其最大声强方向上,距离1米处
  c、根据ISO标准和我国GB标准规定,其中部分1/3倍频程的中心频率及其相应的频率范围见表3。
根据ISO标准和我国GB标准规定,其中部分1/3倍频程的中心频率及其相应的频率范围
  根据以上规定,船用电笛、船用汽笛等船用号笛测量时,频率要求同时满足下列两个1/3频带(见表4)。
根据以上规定,船用电笛、船用汽笛等船用号笛测量时,频率要求同时满足下列两个1/3频带
  从表4中可看出
 
  超型船用电笛、船用汽笛等船用号笛:测量时1/3倍频程中心频率在200HZ,声压级要求满足143dB。
 
  大型船用电笛、船用汽笛等船用号笛:测量时1/3倍频程中心频率在200、250、315HZ,声压级别要求满足138dB。
 
  中型和小型船用电笛、船用汽笛等船用号笛:测量时1/3倍频程中心频率在200、250、315、400、500和530HZ,声压级相应要求满足130dB和120dB。
 
  这样我们在测量超型、大型、中型和小型船用汽笛、船用电笛等号笛时,至少有一个1/3倍频程中心频率在所要求范围之内声压级能够满足要求即可。
 
  对号钟及号锣均要求传声器距被测物1m,并指向被测物,声压级要求不少于110dB。
 
  5、在船舶声号器具进行测量时,除对声压级要求进行记录外,还应对与之有关的条件做详细记录。如:船名,船舶类型,船长,建造地点,日期,号笛、号钟、号锣规格和测量仪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