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声号器具的声压级测量编制标准的目的意义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编制的GB/T12303一90《海船声号器具的声压级测量》标准,已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1991年l 月1日实施。
海船声号器具包括船用号笛(船用汽笛、船用电笛等)、船用号钟、船用号锣,它是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向对方船舶发出的一种信号。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已对船舶声响器具的测量检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避碰规则1981年修正案于1983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它要求现有航行于国际和沿海上的船舶从1986年7月15日起实行。
我国船舶检验局于1986年2月向有关单位发送了(86)船海字078号“关现有船舶声号(包括船用汽笛、船用电笛、船用号钟、船用号锣等)器具检验发证问题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示: 凡从事国际肮行船舶的声号器具没有合格证书, 均应进行现场检验和发证工作。(注:就是说船上用的喇叭等声响器具不能随随便便装一个就行了,需要安装有证书的产品。)要求结合船舶安全设备的法定年度检验、期间检验以及换新( 或定期) 检验, 检查船舶声号器具是否执有合格证书, 并于1986年7月15日前, 必须具备上述合格证书, 否则船舶安全设备证书停止有效。(看来那个年代对船用汽笛、船用电笛等管理还是很重视的,毕竟安全第一嘛,天气不好的时候突然发现前边出现一条船规避的同时鸣笛是最最重要的啦!!别用着的时候突然发现汽笛坏掉啦,或者由于声压不达标鸣笛声太小导致对方听不到啦!)
编制组的同志于1986年先后在上海、广州、天津、青岛和大连, 开展了对船舶声号器具的现场检验和发证工作。为了不断地完善规范要求, 统一测试方法,以适应今后工作的需要, 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7年下达了制定《海船声号器具的声压级测量》国家标准的任务。该标准适用于远洋和沿海以及进出我国海港的其它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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